三峽鎮藝術家聯展實施要點
2.主辦單位:三峽鎮公所
3.承辦單位:三峽鎮歷史文物館
4.展覽時間:每年元旦至元月三十一日止,為期一個月。
5.展示地點:三峽鎮歷史文物館一樓展示區。
6.展示類別及規格:凡水墨、膠彩、書法、篆刻、油畫、水彩、版畫、攝影、雕塑、陶藝、工藝等皆可。惟作品規格以不超過展示櫥空間為限。(展示櫥高120cm,寬55cm,長112cm)
7.參展對象:設籍三峽鎮或居住、工作在三峽鎮之藝術創作者,由承辦單位邀請展出。
8.參展規定:8.1參展作品每人以三件為限,送件以符合個人專長類別為主。
8.2送件作品經承辦單位認為不適當者,得商請作者更換。
9.收件、退件日期:由承辦單位與參展者約定時間收、退件。
10.凡參展者由主辦單位致贈感謝狀乙紙。
11.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責任,惟遇不可抗力事故以致受損者不在此限。
12.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有攝影、出版、展覽、上網等權利,作者不得異議。
13.本實施要點奉鎮長核准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(資料來源:三峽鎮公所網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