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峽鎮歷史文物館申請展覽作業規定
1.為鼓勵具有潛力之藝術家努力創作,展出成果,以提昇本鎮藝文水準,開放臺北縣三峽鎮歷史文物館,特訂定本要點。
2.本館於每年8月審理申請展覽案件,申請人應於每年7月31日前依本要點第四點所列相關資料送(寄)至本館(237台北縣三峽鎮中山路18號),郵寄者以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。
3.申請資格:
(一)從事美術創作之個人及團體。包括油畫、雕塑、書畫、水彩、膠彩、陶藝、版畫、書法、攝影、綜合媒材等項目。
(二)各級機關學校之藝文團體畢業美展、工藝展、民俗藝品等。
(三)凡在本館辦理展覽未滿一年者,不得再提出申請,惟本所主動邀請者不在此限。
4.申請方式: 由申請者填具申請表並依下列規定繳交照片或光碟備審。
(一)個展: 展出作品之照片15張以上(規格4x6 ,清晰度佳)。
(二)聯展: 2-4人參展人,每人提出展出作品照片5張;5人以上參展人,每人提出展出作品照片3張(規格4x6 ,清晰度佳)。
(三)請提供拍攝良好、忠於原作之照片,以利評審。
5.繳交之相關資料,申請者請自留備份,錄取者申請資料概由本館存檔備查,恕不退回,未錄取者原件退回。
6.申請展覽案件,由本館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,通過後另通知申請人,
並由本館安排展出日期。未通過者,亦由本館通知退件。
7.通過審查之申請人,接獲通知後,請依排定之檔期如期展出,展期以一個月為原則,如有需要,應配合本館彈性調整,不得異議。因故未能如期展出者,應於安排之展期前三個月通知本館。未依上述規定者,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8.本館對申請展出作品保有審查及建議權,申請人不得異議。
9.展出者於展覽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:
1.展出作品之包裝、運送、保險等應由展出者自行負責。
2.展出期間請自行負責作品保管等相關事宜,如有遺失或損壞情形,本館概不負責。
3.申請者不得擅自變動本館原有設施,展場之牆面地板、柱面、天花板等不得挖掘打洞,嚴禁使用鐵釘、釘槍、圖釘、雙面膠或黏著劑直接黏貼。
4.展出者應妥善使用場地,並維護場地之完整,如不當使用致場地有所損壞時,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。
5.展覽場地佈置:由展出者與本館共同研商決定,場地佈置所需人力、材料由申請者自行負責。佈置應於展出前一日完成,並於展覽結束之次日取回作品並恢復場地。如佈展日或展覽結束之次日,展出者未能到場佈置或取回作品時,無條件同意由第三人代為處理。展出作品如有損壞、遺失情形,不得向本館及第三人提出求償。
6.申請者通過審查後,所有作品均應經本館同意方可展出,聯展不得加入未經審查之作者作品。
7.展出期間展出作品不得標示價格或有其他型態之商業行為,亦不得進行募捐,違反者,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展出,並得永久不受理其展覽之申請。
8.展覽期間展出者假日請派員現場維護作品及提供導覽服務。
9.展出者如欲舉辦茶會,剪綵等儀式,所需費用應由展出者自行負擔,且應與本館先行協調。
10.凡欲申請展覽者,可親至本館索取申請表或寫妥回郵信封、貼足郵資,寄至本館索取申請表格。申請表資料請詳實填寫,資料不詳者,恕不受理。洽詢電話 (02)8674-3994
以上資料應詳實填寫,資料不詳者,恕不受理。
11.如有未盡事宜,概依本館有關規定辦理。
12.本作業規定奉鎮長核准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(資料來源:三峽鎮公所網站)